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通知
(呼政发[1998]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我市的实际,现就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下岗职工总量控制,严格界定标准
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是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认真实施。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基础、发展状况及财力承受能力,必须突出把握好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总量控制,计划、财政、经贸、劳动、民政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制定总体规划,监督企业把好源头控管。
搞好下岗职工的宏观调控,必须首先明确下岗职工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范围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期未满且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国有企业合同工。其界定标准是,第一、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已下岗,没有工作岗位的;第三、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
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范围和界定标准,要进一步摸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底数,建立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工会、统计部门及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下岗职工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台帐,做到五清:下岗职工数量清、家庭状况清、本人技能素质清、思想动态清、求职意向和就业去向清。
二、建立和完善申报审批制度,规范职工下岗程序
在全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量控制范围内,严格职工下岗申报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要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
国有企业因改革、减员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安排职工下岗的,要事前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讨论,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劳动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下岗: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现役军人配偶;夫妻双方一方已下岗的;夫妻双方一方没有工作和收入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因工负伤至残的;具有伤残证明的退伍军人;共它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