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0]8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2000年9月18日)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保障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字[1999]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呼和浩特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果坚持旗县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规范基金管理,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在实现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治区级统筹。
  二、基金调剂模式
  从2000年起,建立市级对旗县及赛罕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市级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即市级调剂金由旗县和赛罕区按规定提取并上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拨市级调剂金。
  三、基金调剂办法
  (一)调剂金的提取和上解
  市级调剂金数额以旗县上年度应参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便提取并上解。具体比例是:2000年为1%,以后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由旗县和赛罕区按月提取,按季上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解时间为每季度终了15日之内。
  (二)调剂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