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切实解决好企业转制过程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续工作。今后企业通过一次性给付安置费减员的,首先要与社保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并从安置补偿费中扣减参加工作起至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补偿费和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转移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关系的企业,体改部门不得批准企业转制方案。
三、依法强化基金征缴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依法强化征缴。今后凡能给在职职工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和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年不能完成缴费任务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法人代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晋级晋职。欠费企业一律不得提高职工工资,不得发放资金,不得购买车辆。实行年薪制的欠费企业,不得兑现年薪。确无能力缴费的特困企业,须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由社保部门同经贸、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认定。被确定为困难企业的,经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办理缓缴手续。
四、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 精神,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对长期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逐户审核,建立专门的欠费记录,并进行动态跟踪。要建立企业缴费能力评估制度,各级社保、经贸、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欠费企业的缴费能力进行评估认定。对生产经营正常,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要坚决予以清缴,对暂时难以全部收回的企业欠费要责令欠费企业作出补缴计划,对有能力清欠而逾期不补缴的企业。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1、各级劳动和社保部门要负起主要责任,做好本地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组织管理工作。
2、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宣传力度,抓好典型报道,做好动态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3、各级工商部门要注册登记和工商年检与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结合起来。今后凡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要同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进行养老保险登记。对未进行合同鉴证和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予签发营业执照;工商年检与基本养老保险年检挂钩,没有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年检合格证明,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对没有社会保险机构养老保险年检合格证明而办理工商年检合格手续的部门及个人,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