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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同一家庭同时具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由非农业户口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农业户口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其农业人口的收入证明,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农业户口成员,农业收入应比照其户籍所在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计算。家庭中的农业人口在转为城镇户口的下月起可提出低保申请;居住农村的城镇居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低保申请时,应提供乡(镇)、村两级组织有关其家庭实际收入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由低保对象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低保金。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按季度发放的地区必须将后两个月低保资金提前支付。对连续二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低保对象,视为家庭有其他收入,取消其低保对象资格。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派专人将低保金按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施保的办法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为本《细则》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年向办事处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轻残人员;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3、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岁以上的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此类人员收入偏低且相对稳定,困难程度较大,近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半年向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为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不固定的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此类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季度向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并每月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不按时提出续保申请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对低保家庭因子女教育、患大病、取暖造成的困难,应给予以下的优惠照顾:
  (一)低保家庭子女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择校),第一类、第二类低保对象家庭分别在当年的2月、8月增加低保助学金120元,第三类分别在当年的2月、8月增加低保助学金60元;低保家庭子女考取普通高中(非择校),生活确有困难的,凭本人入学通知书可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一次性发给低保补助金200元;低保家庭子女因考取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凭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可在每学年的开学前一个月一次性发给2000元以下的低保补助金;

  (二)低保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医药费自负部分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低保金救助,全年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患有以上重病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其患者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保障;凡因病需特殊救济的低保对象都需出具市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按照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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