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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核实后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和廉租住房房源数量,决定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对已登记备案轮候的廉租对象家庭采取摇号的方式,按《登记表》登记的不同配租方式和不同房屋面积进行配租。

  (三)摇号配租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1年1次。摇号应向社会公布,并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摇号结果为产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或《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廉租申请家庭拒绝配租方案的应重新轮候,无特殊理由两次拒绝配租方案的须重新申请登记。

  第七条 配租实施。

  (一)经公开摇号确定为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在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持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贴通知单及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到申请人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出租人(单位)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按季领取租金补贴。

  (二)经公开摇号已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定期会同民政、街道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处理。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一)经查实,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及利用廉租住房获得非法收益的,按《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廉租住房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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