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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4)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2、审核公告

  经审核,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下发通知,由街道办事处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7日的公告,经公告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下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登记通知单》。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本市城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含)以下,其廉租房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在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单位)签订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高于保障租赁补贴标准的,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2004年我市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6元执行,以后随市场租金及人均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主要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重点解决烈属、孤老及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实物配租住房月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2元、平房053元。实物配租家庭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三)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但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新增租金减免,以减轻低保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六条 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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