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4〕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的《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需保障的特殊家庭。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人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计算方法为同一户口簿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均摊的住房面积(包含共居人口在它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住房)。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时需乘以换算系数1.33。
3、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2)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