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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用房面积及使用设计平面图,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书;
  (二)当地正式户口(身份证)、离退休证书和无业证明;
  (三)毕业证书职称或考试合格证书,体格检查表,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流动资金和医疗设备情况。
  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要派专人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础知识和操作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当场通知,说明原因。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方可执业行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开业行医:
  (一)不符号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退体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及户口不在当地的医务人员。
  (三)曾发生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致死人命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致人伤残接受处分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无法正常进行医疗工作的病残者;
  (五)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医规章,已被吊销行医许可证或被查获的无证行医的医务人员。
  (七)应交复印件和原件不全或不符合者,医疗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和无上下水设施、消毒器械等必备的医疗器械。

第四章 执业

  第九条 凡申请办医,经审核验收各项条件合格者,须领取《行医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医疗活动项目要明码标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收费标准》,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要有单据。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处方、病历表格和收据,违者吊销《行医许可证》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不准以后再行医。执业一律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处方、病历表格等,做到看病有病历,开药有处方,并保存2年。
  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医疗服务活动,遵纪守法,遵守医疗道德规范,文明行医,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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