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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

  (一)凡获得国家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者;
  (二)取得医士、中医士、蒙医士等资格后,在国家或集体医疗单位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离退休者;
  (三)从师、祖传、自学成才从事针灸、按摩、正骨、镶牙等医疗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或获得医士资格的。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农村开业行医:
  (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已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乡付医生;
  (二)具备城镇开业行医资格,当地农村需要的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镇医务人员;
  (三)获得国家认可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有临床实践2年以上者。
  第六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执业场所条件(系指医用房、人员、器械等):
  (一)执行西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必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
  2、西药调剂专业人员和护理专业人员各一名;
  3、必备药品柜、高压灭菌器、紫外线灯、污桶等。
  (二)执行中医业务的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30㎡,必设诊断室、药房;
  2、中药调剂专业人员一名;
  3、专用中药药品柜等;
  4、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三)开办联合医院的要参照医院分级管理条件办医
  1、正规床不得少于20张,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60㎡,病房实用面积每张床不得少于4㎡。诊室必须与居室分开,观察室、注射室、药房相互分开。
  2、按1:1人员配备,应配副主任医师1人,主医师2人,医师4人,护士(师)6人,以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人员。
  3、机械装备标准按医院分级管理要求标准执行。
  (四)开办联合诊所
  1、医疗执业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5㎡,设诊断室、药房、治疗处置注射室及必要的非临床科室用房,不设正规床,可设观察床2张,每床实用面积不少于3.5m2。
  2、人员配备:医师2人,护士(师)和药剂师(士)各1人,医技科室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按有关规定装备与开展医疗业务相适应必备的医疗器械。
  开办个体和联合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要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业条件审批

  第七条 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应提供下列与之有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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