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稳定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稳定培养高层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稳定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为了在实施“科教兴市”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好地发挥我市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现就稳定培养高层次优秀人才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该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开发、引进,补贴、培养、奖励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购买本单位住房时,在规定住房面积内,享受购房款l0%的优惠;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补贴10%。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惠。
第五条 对学非所用、不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聘用、兼职等形式推荐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师、医生)在完成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任务后,可兼职为其它企业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服务。
鼓励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等形式向企业入股。
第七条 建立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制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第二个月起在两年内每月增发1000元津贴;获得省部区科技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第二个月起在两年内每月分别增发500元、400元、300元的津贴;获得市级科技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从第二个月起两年内每月增发300元的津贴。所需经费从呼和浩特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