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待遇;
(一)住房待遇
1、凡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及正高职称的优秀人才,临时聘用和短期工作的解决临时住房一套;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或长期工作的提供周围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可将住房产权奖励给本人。
2、上述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由市政府解决,在旗、县、区(含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旗县区政府或用人单位解决;在其余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决。
(二)工资待遇与补贴
1、凡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除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外,另由市财政给予博士后、正高职称人员每月补贴500元,博士学位人员每月补贴400元。其它学位人员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2、对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没有经济效益或不称职的,从第二年起不再享受市财政的补贴。
3、企业、事业单位对引进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标准由双方协议商定,市人事局负责鉴证并监督执行。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市财政不再补贴。
4、对来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及其它各类高级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其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
5、对临时或短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付给一次性报酬,标准由单位和本人协议商定。
第六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奖励:
凡以自己的技术、管理为用人单位取得经济效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事局委托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核准后,可连续三年按税后新增利润不低于l0%的比例提取奖金。对做出突 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其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凡经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不受编制、户口、工资总额指标等限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
第八条 内地辞职后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本人要求恢复其原身份的,可按程序办理认定其身份的手续;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