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0]10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科教兴市”进程,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步伐,必须在发挥现有人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积极鼓励区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我市建功立业,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范围;
(一)获得国内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并具有学土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获得国家专利、发明的优秀技术人员。
第二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权威专家或权威机构认定。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原则:
(一)凡属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城市建设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用人单位均可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引进;
(二)凡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用人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均可引进;
(三)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为这些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式:
(一)以调动、毕业就业、借用、聘用、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来我市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向企业入股;
(三)短期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帮助解决技术、管理的难题;
(四)短期来我市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技术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