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医药零售企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医药零售企业变更负责人,应在三十日内报呼和浩特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药学技术人员必须在岗,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它单位兼职。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无技术人员论处。

第五章 医药零售营业场所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医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药品性能贮存要求的营业场所。
  一、药品经营品种在100个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药品经营品种100个以上至500个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三、药品经营品种500个以上至1000个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
  四、药品经营品种1000个以上至1500种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得低于70平方米;
  五、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设施;
  六、营业场所中的库房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库房应防潮通风、避光储存的药品应有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防虫、防鼠等防护措施;
  七、营业场所应卫生、整洁、无杂物。
  第二十二条 零售药品应按性质、剂型、用途分区分类陈列和贮存。

第六章 药品的购进与销售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用药安全,防止假劣药品进入零售流通领域。医药零售企业必须从当地国营医药主渠道进药品,并与国营医药主渠道签订购销合同。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以备检查核实购销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药零售企业从非法经营单位和个体药贩手中采购药品。否则一经查实扣留其全部非法购进的药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撤销其《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购进药品必须由验收人员对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内容包括、日期、销货单位、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文号、注册商标、生产厂家、批号、效期(使用期)、外观质量、包装质量等。难收人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名。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禁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