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第七点意见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九、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下达、开具相应格式的文书。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或因职工非过失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二)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注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三)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十、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档案处理。
(一)下岗职工已经再就业的,其本人档案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
(二)自谋职业的,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工介绍机构代管;
(三)失业的,可转移到失业保险机构代管;
(四)职工个人档案不得交由本人保管。
十一、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失业或在个体经济组织从业期间,个人应当以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赞基数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接续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便本人在缴费年限期满及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及时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企业对限期招回清理劳动关系的隐性就业人员、无故旷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要下达《限期返回企业处理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十三、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应当搔照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不得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十四、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下岗职工,不论作何种分流安置,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如在分流安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企业可以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