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二OOO年一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国办发[1999]10号及内党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及再就业劳动关系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规范企业职工下岗及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为;
(二)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三)规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与新用人单位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行为;
(四)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促使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
(二)坚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市场就业的方向;
(三)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调整、分类处理、有情操作、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下岗职工实行“保一块(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管一块(进中心的职工)、断一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分流政策;
(四)以加强下岗培训、求职指导、职业介绍、促进实现再就业为根本途径;
(五)以紧密衔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本保障。
三、对下列人员不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