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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决定
(呼政发[1998]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为搞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现就建立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作如下决定。
  一、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和意义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缓解现阶段再就业压力的重要举措和过渡办法,对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摆脱困境,维护劳动者利益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旗县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提高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措施和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原则
  各旗县区和企业主管局(包括企业集团)及企业要在原劳资部门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时持再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与各级职业介绍和转业训练工作衔接,形成网络,沟通信息,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下岗职工的托管和服务。市属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较少或暂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可由劳资部门代管)。
  对已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充实和配备工作人员,按照职能,实行规范管理。对于新组建的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精明强干的人员从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再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从本单位内部调整抽调,不再另外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凡下岗职工在千人以上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五至八名专职工作人员;凡下岗职工在千人以下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工作人员,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管理,并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提供全方位服务。
  为了保证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序化和规范化运作,各旗县区和企业主管局(企业集团)及国有企业必须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工作做到:人员、职责、场地、设施、经费五落实,把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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