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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通知

  主办单位在发展劳服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从深化改革、促进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劳服企业的扶持。劳服企业要积极为主办单位承担安置富余职工任务;主办单位也要为劳服企业创造条件安置富余职工,可以一次性拨付安置费或拨入闲置的设备和厂房。主办单位扶持的资金、厂房、设备、场地、物资可以无偿划拨,也可有偿使用。扶持资金可作为借款由劳服企业分期还本付自,也可以作为投资或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厂房、设备等可折价入股或合理作价转让给劳服企业,作为安置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
  鼓励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业务骨干领办劳服企业,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劳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或聘任制。其产生、聘用、罢免程序,应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规定执行。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罢免或撤换。劳服企业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各项政策的执行;离任时,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进行离任审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要监督劳服企业对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四)依法纠正侵权行为,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上收劳服企业或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撤换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平调、挪用、侵占劳服企业资产。出现上述侵权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经济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大力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政府将每年从就业扶持金中拿出30万元,对在实现两个效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主管部门予以奖励,以鼓励和推动我市劳服企业的发展。劳动就业就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考核评比工作。
  四、加强对劳服企业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要尽快建立在国家政策指导和扶持下,劳动就业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指导,主办单位直接扶持、企业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的劳服企业经济运行新体制。市劳动就业部门是劳服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劳服企业有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研究制定全市劳服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和目标,做好劳服企业的年检和认定工作。各旗县区(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承担管理、服务双重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确定编制,稳定队伍,要把本行业劳服企业的发展与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制定本行业劳服企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促进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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