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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通知
(呼政发[1997]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组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开展生产自救的集体经济组织。十几年来,我市劳服企业依靠国家的政策扶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发挥失业者的积极性,面向市场,开展生产自救,进行劳动积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壮大。“八五”期间我市劳服企业达500多家,形成固定资产2.3亿元左右,从业人员近2.8万人,累计完成生产经营总额26亿元。劳服企业已成为我市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解决城镇就业,特别是分流安置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途径。在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劳服企业的发展遇到了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扶持劳服企业的政策未落实到位;侵害劳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随意变更、平调劳服企业集体资产,抽走劳服企业项目、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劳服企业人才、资金短缺,管理水平较低,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劳服企业的发展,与目前新的就业形势,特别是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需要很不相适应。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企业改革和全面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更好地承担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任务,促进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1990)第66号令颁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等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劳服企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抓住机遇,大力发展劳服企业。
  凡是本企业富余职工比例达到15%以上的企业,都应创办劳服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机关、部队、学校,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为安置富余职工及失业人员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均要纳入劳服企业管理。申办程序:经主办单位申请,同级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扶持劳服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巩固和发展劳服企业,必须与优化资本结构,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与职业介绍、转岗转业训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坚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政府扶持下,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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