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开办新村煤矿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179号)
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
你司开办煤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煤炭法》、《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你司开办新村煤矿的申请。矿井保有储量92.5万吨,可采储量59.9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服务年限7.4年。矿井开拓为斜井开拓,由顶板向底板方向布置一对斜井。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513号)的“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规定,你司取得开办煤矿批复后应到省发改委申请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在下一步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设计,应符合《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新村煤矿可行性报告说明书》和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意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