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受理成品油项目申请的通知
(闽经贸明电〔2006〕90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商务部2006年12月4日公布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此两个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委正在制定新管理办法的具体贯彻意见。为了搞好新旧办法的衔接,请各设区市从收到本通知起暂停受理对成品油项目申请,对于此前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请派专人于12月29日前送达我委市场处,否则一律作退件处理。明年成品油项目的受理按商务部新办法和我委今后出台的具体贯彻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