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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东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张地煤矿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大田县东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张地煤矿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203号)


大田县东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地煤矿:

  你司开办煤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初审意见,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你司开办张地煤矿的申请。矿井保有储量359万吨,可采储量172.1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服务年限19.1年。矿井开拓为分区式平硐开拓,上下山可采。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513号)的“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规定,你司取得开办煤矿批复后应到省发改委申请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同时对于《大田县东鑫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地煤矿可行性报告(修改)》和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意见,在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项设计时,应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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