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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赖岭煤矿有限公司开办赖岭煤矿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赖岭煤矿有限公司开办赖岭煤矿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202号)


龙岩市新罗区赖岭煤矿有限公司:

  你司开办煤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及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我委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你司开办赖岭煤矿的申请。矿井保有储量为123.41万吨,可采储量63.62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服务年限7.6年。矿井开拓分区式平硐开拓。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6〕513号)的“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规定,你司取得开办煤矿批复后应到省发改委申请新建煤矿项目核准。同时在下一步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设计,应符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赖岭煤矿可行性报告说明书》和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意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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