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成价费[2004]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3]23号)中关于“学校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的服务确需收费的,学校应将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成本开支预算情况等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州教育、物价部门备案,批准后方可向学生收费”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包括农村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继续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的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成价费[2003]168号文规定的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五城区和高新区按成价费[2003]16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校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学校,必须具备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学生用计算机,即:高(完)中每校不少于100台学生用机;城镇初中及小学每校不少于50台学生用机;农村中小学每校不少于25台学生用机。
2、凡具备上述收费条件的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予以认定,并办理允许收费的许可证。
3、凡允许收取计算机上机服务费的学校,对学生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必须保证每周至少2个课时人手一机的上机操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