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都江堰供区居民生活用电是否征收临时加价的复函
(成价函[2004]11号)
成都电业局:
你局《关于都江堰供区居民生活用电是否征收临时加价的报告》(成电业营销[2004]2号)收悉。我局成价工[2003]310号文《关于成都市枯水期销售电价临时加价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07元。鉴于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269号批复都江堰行政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0.51元/千瓦时,已高于直属供电局0.4657元/千瓦时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标准。同时都江堰行政区域既有直属供电局,又有代管供电局,为遵循以区(市)县为单位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原则,都江堰供区(包括供电局和电力公司)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征收每千瓦时0.007元的临时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