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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连城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连城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批复
(闽经贸能源〔2007〕40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核准对连城县煤炭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请示》(连政综〔2006〕32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福建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16号)及龙岩市煤炭管理局的审核意见,我委会同省国土厅、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协会及煤炭行业有关专家进行了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文峰煤业有限公司文峰煤矿与隔川煤业有限公司大坑尾煤矿、庙前煤业有限公司江畲煤矿与庙前镇江畲村煤矿属于合法生产矿井与关闭矿井之间的整合,整合主体、被整合对象和整合指导思想明确,整合范围、基本原则及目标等基本符合要求,鉴于被整合对象是属于2005年、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公告的已关闭煤矿,其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后,同意纳入整合范围。

  二、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资源(储量)等应符合规定、相互匹配,不得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储量作为确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三、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部门应暂扣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限制或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四、整合矿井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三同时”审核批准和开工备案手续,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整合矿井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期限组织施工,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和施工安全;要严防整合矿井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对弄虚作假、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超过施工期限的,一律取消资源整合资格,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矿井应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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