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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我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我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价工[2004]2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实行汽车客运站站级升降制管理的通知》(川交函路运[2001]667号),对升、降级的汽车客运站按分级管理权限调整其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通过交通部门升级核定的客运站,由客运站向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并提供新的站级资质,由当地物价、交通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对交通部门核定降级的汽车客运站,一级车站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提出收费标准下调方案,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审批。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调整其收费标准。

  对升、降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调整,在交通部门做出新站级审定并形成书面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客运站收费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客运站若在此期间出现三次以上乘客或车主的价格投诉,并经物价部门核实为违规收费行为的,物价部门在收费复审时对其收费标准进行下调处理。

  三、车辆安全检查费

  客运站必须对始发车辆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最高可按5元/辆次(短途客运班车按5元/辆日)计收。二级以下客运站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核定。

  四、旅客站务费

  我市现有客运站,30公里以内运距原站务费标准高于0.40元/票的,按0.40元/票执行;原站务费标准低于0.40元/票的,执行原标准。

  五、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成交发〔1997〕43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略)

成都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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