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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新都区汽车中心站收费标准的函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新都区汽车中心站收费标准的函
(成价函[2004]28号)


新都区汽车中心站:

  你站《关于核定收费费目费率的请示》(新汽[2004]第1号)收悉。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群众的乘车要求,你站投入资金进行了全面整改,车站安装了空调系统、微机售票系统等设施,改善了乘客的候车条件。经省交通厅核准,已达到二级客运站标准。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工[2003]27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调整其收费标准为:

  1、客运代理费:7%;

  2、旅客站务费:30公里以内0.30元/票,30公里以远0.50元/票。

  3、车辆安全服务费:3元/辆.次(短途客运班车3元/辆.日);

  4、其他收费:按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成价工[2004]27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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