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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
进展情况通报的通知
(穗价〔2009〕43号)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进展情况的通报》(粤价〔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保证在今年6月底前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
二、
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建制镇,也要在6月底前开征。开征污水处理费满3年仍未将污水处理设施投入正常运行的地方,应当停止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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