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
(成价费[2004]3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新项目价格)执行以来的情况及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新项目价格中有关价格的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计算机收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可将新项目价格按“项目内涵”及“说明”中的内容在主项目码下作为明细项目进行扩码。例:编码:121000001洗胃,该项目“说明”中有使用洗胃机加收5元的内容,即可扩码为:12100000101洗胃机加收5元。
二、凡新项目价格中 “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没有明确可以另计费的药物、卫生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对 “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明确允许另计收费的药物和卫生材料,不采取扩码的方式,按药品管理方式建立材料库进行管理和打印清单。
三、新项目价格中,凡没有安排等级差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执行时可不实行下浮。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向下浮动的实际执行价,应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在新项目价格中,确属价格偏高或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尽快反馈,以便我们及时掌握和调研,分期分批进行合理修正。
五、编码为110900001普通病房的床位费,说明栏中第二条修改为:“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儿科、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
六、对新项目价格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详见附件),《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03年11月1日执行版)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价格执行,严禁擅自分解项目,变相提高价格。
七、按本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价格,各医疗机构可在成都价格信息网上下载。网址:ccp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