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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和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和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14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控股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今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和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认定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今年是考核年度,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要认真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年度总结工作并按照要求填报考核评价材料。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省属企业)评价考核工作。
  (二)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一式两份,报送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同时通过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网址:http://www.ctifj.com)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省经贸委。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于5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

  二、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一)符合《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均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优先支持未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行业或领域内的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条件和要求填写《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同时通过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网址同上)的网上办公系统上报相关材料。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于2007年5月底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推荐企业名单同时抄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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