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市安监局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成价函[2004]49号)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培训发证问题的紧急请示》(成安监[2004]72号)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现函复如下:
你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狠抓安全工作,我们非常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并没有规定考核前必须参加培训及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六条“……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你们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证培训收费,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符。建议工作中所需经费向市财政局专题申报资金解决。如确需收费,可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