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成价农[2004]4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农[2004]3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市)县要认真作好城市供水价格的成本审核工作,严格听证会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
二、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各区(市)县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污水处理费除外),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应在调整前一个月将调价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市局认可后执行。
三、各区(市)县要对现行水价进行清理整顿,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物价局批准,在供水价格中不得加收任何基金和费用,严禁在水价中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