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房地产估价专家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成价函[2004]54号)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你们《关于核定房地产估价专家技术鉴定费的申请》(成房评协[2004]3号)收悉。
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以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时,凡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的,须经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技术鉴定作为前置条件。你会下属的成都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以上鉴定工作。为确保专家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组织鉴定所需经费和专家的劳务费,经请示省物价局,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专家技术鉴定费暂按《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详见下表),不足500元按500元计收。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00以下(含100)
| 5
|
101以上至 1000
| 2.5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10000以上
|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