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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的通知
(成价工[2004]5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经与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对我市农村中的村、乡办小学、中心校、初中和政府举办的乡镇高完中(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的教学用电按各区(市)县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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