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争议仲裁员聘任、解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队伍建设,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根据《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专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其办公室工作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有关部门和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
(二)曾任审判员满三年;
(三)从事律师工作满三年;
(四)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会工作或者其他法律工作满五年;
(五)曾任人民陪审员或者从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满五年。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仲裁员的聘任程序:
(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士作为仲裁员人选;
(二)仲裁员人选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仲裁员聘任审批表》;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仲裁员聘任审批表》后,按照规定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通过后,办理聘任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