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设施和码头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九条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水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搜救应急预案,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国家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水上航行、作业。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买卖或者租借船舶、设施、船员的法定证书。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行规定。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汕头水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在船舶报告区内航行的船舶可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助航和船舶安全信息服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船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在不危及本船安全时,应当尽可能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或者航道的外缘行驶。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移泊时,除救生等应急情况外,其附属艇筏、吊杆、输送带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