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成价费[2003]1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价费[2003]1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免收的收费项目,除执行川价费[2003]121号文件外,继续执行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有关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3]89号)规定。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三、各有关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上相关收费项目的注明手续。
四、为了解、监督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收费单位应将对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优惠情况(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收费的企业数、优惠人数、优惠金额)进行分别统计,按月度报同级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区(市)县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报市级相关部门。
附件:1、《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略)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优惠情况统计表
成都市劳动局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
优惠情况统计表
表一
年
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减免的收费项目
| 优惠人数
| 优惠金额(万元)
| 减免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