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本市部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1]12号 2001年2月15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称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促进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就业自立,经市府研究决定,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因身体状况较差、年龄偏大、技能低下而难以就业的协保人员,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保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
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额度按照“补差”的原则核定,即协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在保证除其本人之外的其他成员获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后,余额部分仍然不足下列补助标准的,
按下列补助标准予以补足。
(一)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男年满5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的协保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80元;
(三)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00元。
二、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受理、调查、审批、公开以及复审的相关程序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向市民政局上报有关数据,并将实际发放数据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上认真记录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情况,对有关资料单独建档、造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