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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成价费[2004]7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护失地无业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精神,现将我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实行与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相同的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失地无业农民凭《成都市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3年内享受有关收费的减免政策(具体减免的收费项目按成价费[2003]113号文件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优惠政策,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明手续,并在收费点公示,公布当地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投诉电话。(市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市财政局投诉电话8625667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电话86637061。)

  三、各执收单位要建立收费优惠情况的统计制度,认真填写统计报表(附件)。每季度末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统计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区县分局仍报送到当地相关部门)。各区(市)县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三部门的公章,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市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区(市)县物价、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收费政策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优惠情况统计表

  2、成价费[2003]113号文件 (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二:
  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涉及的收费优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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