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暂定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趸售自来水价格的函
(成价函[2004]81号)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为鼓励和支持乡镇(街办)水厂并入你公司管网供水,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提高城乡人民生活用水质量,经我局与市公用局研究,现将你公司趸售自来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定你公司向自来水管网到达乡镇(街办)水厂趸售自来水价格按成都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的90%结算,如市公司水价调整,优惠比例不变。
二、凡使用趸售自来水用户的最终零售价格按成都市五城区各类分类用水价格标准收取(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暂由乡镇(街办)水厂随水价一并代收上缴市财政,由市、区物价局对乡镇(街办)水厂代收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审核后,每半年集中上缴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三、市物价局、市公用局及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办事处)
应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除支付合理成本和费用外,剩余资金应专项用于自来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区物价局负责抓好乡镇(街办)价格公示及分类水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