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民办学校自来水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价农[2004]8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文)的有关精神,大力支持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经研究,现将我市民办学校自来水价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其自来水价格按当地公办学校的自来水价格标准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按用水性质的不同,实行分类水价。民办学校自来水混合用水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8〕1810号文的有关规定,按从高适用水价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