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4]8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费[2004]55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对第四款中1、3、4条的收费标准及第7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市物价局成价费[2003]58号、成价费[2003]245号转发的省和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按服务招标类型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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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下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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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0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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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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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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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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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下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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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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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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