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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4]87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费[2004]55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对第四款中1、3、4条的收费标准及第7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市物价局成价费[2003]58号、成价费[2003]245号转发的省和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按服务招标类型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2000以下

3.5%

2000-5000

3%

5000-10000

2.5%

10000以上

2%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的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

5000以下

0.1%

5000-10000

0.08%

10000以上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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