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新津县调整小水电厂上网电价的复函
(成价函[2004]94号)
新津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县内小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津价发[2004]105号)和《关于蜀浩公司电价问题的请示》(津价发[2004]12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第25号令制定的《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今年6月份以后,四川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超过国家宏观调控线,国家发改委通知从7月份开始暂停出台任何调高价格措施,根据9月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仍高于国家宏观调控线的状况,省物价局再次明传电报通知至今年底各地不得出台任何调高价格的措施。因此,你局提出提高县内小水电厂上网电价的要求,今年内不作调整,待以后选择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二、蜀浩公司的电价是我局于2002年为解决企业改制中遗留问题时制定的,现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对不合理的电价应予以纠正。纠正不合理电价的通知另文下发。
三、你局应积极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价格调整前准备工作。上网电价的调整,应按《
电力法》的规定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并按《
价格法》以及《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的要求附上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的《财务成本审核报告》,再由你局依据电力生产与经营企业双方提出的调价方案及《财务成本审核报告》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出具《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连同企业提供的申请调价方案和《财务成本审核报告》一并报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