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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8]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分工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消除病媒昆虫,改造公共设施,改善饮水条件。
  第六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人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七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外来居住人口儿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消毒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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