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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不洁及有害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售冷荤、凉菜,应设置专用加工间,并在操作台上方1米处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做到“五专”,即专人加工,专用工具,专有加工间,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
  (二)库房食品的存放应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分架、通风、防鼠,不与有毒、有害、不洁物混放;
  (三)餐饮业大餐具使用蒸气、电力消毒、茶、酒具可使用卫生部批准的药物消毒,浓度及消毒时间要达到规定标准,经过消毒的餐、茶、酒具放入保洁柜,保持清洁;
  (四)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腐、洗涤、消毒设施;
  (五)操作间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容器、工具应配备垫离架;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设置密闭垃圾收集容器;
  (七)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第六条 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第七条 在城区开设餐馆,必须有上、下水和餐具洗、消设施,制售凉菜应设冷荤间,并做到“五专”。不具备条件者,不得从事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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