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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相关指标的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1、新增贷存比(50分)。新增贷存比以60%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2、贷款增长率(5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前2个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25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3、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额。年平均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每4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4、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在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长率达到上年水平得基本分25分;每多增加0.5亿元或多增1.5个百分点各加1分,反之相应扣分。
  5、新增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6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不含新增招商引资项目贷款)。
  6、新增工业贷款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7、市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贷款额。年度每发放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8、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年平均新增贷款每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9、担保业务。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贷款余额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10、当年给市本级(含宣州区)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上年水平加10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
  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和贷款增长率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加5分。
  1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对企业抵押物的贷款,企业每用抵押物贷款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1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全市企业的贷款力度,以财政资金存款额放大倍数为依据,每放大1倍加1分,上不封顶。
  四、考核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行长、宣城银监分局局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经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五、考核程序
  被考核单位须填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并经行长签字,加盖公章,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人行牵头抽调)认真审查被考核单位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考核评分办法进行打分,计算出综合得分,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作为奖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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