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9〕9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宣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现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宣城银监分局;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宣城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宣城市分行、徽商银行宣城市直属支行、省联社宣城办事处(农村信用社)。
二、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不含转贴现和向异地的贷款,下同)为考核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新增贷款额占年新增存款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年初贷款余额之差额与年初贷款余额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四)当年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年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五)市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的信贷投入。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公司贷款发生额为依据。
(六)银行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以当年的银企合作促进活动中的银企签订协议贷款的年平均贷款额为依据。
(七)担保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公司业务,并按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数为依据。
(八)抵押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企业抵押物贷款为依据。
(九)财政杠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资金存款额放大倍数为依据。
三、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