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四)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对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发放;
  (五) 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奖励金额: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对于重大发明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50000元;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为5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
  (五)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反馈信息分析报告。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填报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资助金已支付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及奖励的受理、审批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