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6]14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促进我市的科技进步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及奖励的对象:
(一)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是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且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住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发明专利奖励对象是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实施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本市居民。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金额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
(五)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专利,单位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个人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办理减缓手续后的实际缴费额予以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600元;
(三)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农民,及本市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其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