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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写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在我市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农村改水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生产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利用世界银行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投资所建的供水工程(农村水厂)、环境卫生设施、健康教育宣传设施。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主管全市的农村改水项目运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改水项目运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水利、卫生防疫、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农村乞讨水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水厂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建设忍气吞声农村水厂是民办公助的集体所有制公用事业,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农村水厂经县级以上农村改水项止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向群众供水。
  第七条 农村水厂主要管理人员庆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直接从一供水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并持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
  第八条 农村水厂内应保留与水厂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以及制水量、产水量和消耗品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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